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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如支付大额医疗费、子女教育费、偿还大额债务等),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总结:(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如支付大额医疗费、子女教育费、偿还大额债务等),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2)举债用于夫...#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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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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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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