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个人生活带来十分大的困扰,甚至

  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个人生活带来十分大的困扰,甚至有可能使财产遭受损失。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以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怎么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增设的罪名。是指个人或者单位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
  到目前为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厘清。法院分析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要把握两个标准:“自然人性质”和“隐私性”。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自然人的信息,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信息,对于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大量的企业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的行为判断。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描述。对于“窃取”尚好理解,但是对于“其他方法”到底涵盖哪些,实不明确。这当然是立法的一种技术考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亟需解决。法院认为,“非法获取”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的获取方式。实践中,行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窃取、购得、骗取、夺取、胁迫、索取等,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允许。
  (三)“情节严重”的后果认定。
  法律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标准模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容易形成“心证”或是对自己形成的“心证”摇摆不定。法院认为,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
  综合来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察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1、主观目的之判断。从行为之目的或者动机可以判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笔者认为,出于牟利目的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因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相比,前者主观恶性明显要大,且信息的传播范围要更广,因此,情节更为严重。
  2、“量”之判断。这里的“量”是个宽泛的范畴。具体言之包括信息数量、获取次数和经济利益等三个方面。
  3、“方式”之判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要求获取的手段或者方式是非法的。手段的恶劣程度同样体现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另外,手段的非法程度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外化。
  综上,考虑到目前缺乏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通过对这个罪名的立法本意综合考量,辅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司法判断。
  会承担刑事责任。它根据情节的严重而有不同的量型标准。虽然我国法律有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但实际上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因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犯罪,相关人员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但对于个人来说,已经承受了信息被泄露带来了不良后果,所以个人在平时应注意保护好相关的信息,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个人生活带来十分大的困扰,甚至有可能使财产遭受损失。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离婚管辖异议的条件?
      一、离婚管辖异议的条件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


·一、办公用房租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办公用房租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注意签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办公用房的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预备犯吗?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预备犯吗?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预备犯吗?是有预备犯的;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一)、为犯罪准备工具。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


·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有何关联?
      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有何关联?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子女抚养权归谁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


·一、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个人生活带来十分大的困扰,甚至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