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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

  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 一、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怎么提供
  一般如要比较稳妥地打赢债务纠纷官司,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
  4、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上述证据要尽量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某个证据就足够了而放弃了提供其他证据的机会,否则孤证一旦发生问题,会使得整个官司彻底输掉。
  对于债务人而言,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材料。但提请债务人注意,如提供的是系伪造、或者带有其他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非诉程序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
  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第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第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2、数额必须确定;
  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第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
  毕竟起诉的一方要是无法提供有力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最终案件的判决结果肯定是对其不利的。当然,要是对方提起反诉的话,在反诉中就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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