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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不了要坐牢吗

  说到坐牢,一般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因为需要实际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才会坐牢。那现实中,要是交通肇事赔偿不了的话,此时肇事者是否需要坐牢呢?不少人都咨询过这方面的问题,但至今都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交通肇事无力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需要坐牢吗
  出了交通事故,赔不了钱需不需要坐牢,具体要看赔偿的数额。只有在肇事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届时就可能会坐牢。
   三、交通肇事无力赔偿怎么办?
  交通肇事者无力赔偿情况,可以按照司法解释,根据补充赔偿责任进行处理。
  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就此交通事故可以与肇事者的雇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肇事中,需要肇事者承担的责任比较多,就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交通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其中刑事责任并不是一定要承担的,只有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有这方面的责任。而要是交通肇事赔偿不了的话,其实不能认定就一定构成犯罪,那么此时肇事者其实不一定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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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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