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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鉴定方法有哪几种?

  在各类的刑事案件中,有许多当事人是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从而产生激情犯罪的,这类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而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如何区分两者就必须要做精神司法鉴定,那么精神司法鉴定方法有哪些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精神司法鉴定方法主要有四种:
  1.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较之于其他司法鉴定意见,精神鉴定意见除了具备法律性、科学性与主观性等共同特点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性。虽然通过科学、严谨、细致的鉴定方法来做鉴定,但从本质上来讲,精神鉴定意见毕竟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基础上对当事人精神状态所做的一种主观判断结果,鉴定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及其拥有的客观认识条件都会对鉴定意见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精神鉴定意见若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尚需进一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与法庭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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