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现代社会,在很多地方都需要签订合同,因此,合同书十分的重要,合同一般涉及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先履行义务,但是很明显的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并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这个时候先履行义务的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履行义务。那么,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呢?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担保法》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因此,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
  
  二、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执行
  
  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可以暂时性的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等到后履行一方的当事人恢复了履行的能力,还是需要履行的,因此它不是永久性的抗辩权。如果您对于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我们建议可以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总结: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现代社会,在很多地方都需要签订合同,因此,合同书十分的重要,合同一般涉及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先履行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如何证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如何证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辞职后自己怎么交社保?
      辞职后自己怎么交社保?一、辞职后自己怎么交社保辞职之后,对于社保的处理有以下规定:1、养老保险都是有个人账户的,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停止交费,形成......


·交通肇事误工费护理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误工费护理费赔偿标准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


·协议离婚要怎样分财产?
      只有夫妻存在共同财产,那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离婚,这都要求要对离婚财产作出分割处理才行,不然就是不准许离婚的。那通常协议离婚要怎样分财产呢?我们知道诉讼离婚中是由法官作出判决,下面就让......


·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武汉离婚分割房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处理夫妻房产分割的时候,都是参照我国婚姻法当中的法条的。所以您如果在生活当中真的遇到了离婚的时候对房产的问题争执不下的情况,其实是可以详细了解一下婚姻法当中对离......


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