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的原则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的原则探望权是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孩子的探望,联系,短期交往的形式,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生活中因为夫妻的矛盾使得离婚后另一方并没有机会去探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探望权强制实施,很多人对于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的原则并不是很了解。
  一、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二、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应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的接触与联系,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因此,在执行中应以此为导向,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
  三、教育为主原则
  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强制措施恰当原则
  具体是指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离婚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抚养权是否定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非法禁止。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能强制另一方不去探望孩子。如果被禁止探望孩子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实施探望权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总结: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的原则探望权是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孩子的探望,联系,短期交往的形式,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但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侵害公司名誉权法律后果是什么?
      侵害公司名誉权法律后果是什么?侵害公司名誉权法律后果是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


·一般职务作品的特点是什么 一、一般职务作品的特点是什么?
      一般职务作品的特点是什么一、一般职务作品的特点是什么?1、作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务作品应该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业内,属于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既然产生了纠纷,当然就要对纠纷作出相应的处理。那么对于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来讲,此时该找哪个部门来解决呢?相信很多人......


·婚前房产过户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产过户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财产无特殊情况下,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若一方在婚前已经完成了主要的或全部购房行为(已经足额或者大部支付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但婚后才取得产权证,......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整理汇总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整理汇总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整理汇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


·解约待通知金是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解约待通知金是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是否能一并主张代通知金。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应注意什么,裁员是否适用代通知金吗。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去......


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的原则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