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本质上已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独立地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故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以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为当事人进行。至于他们是否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这完全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依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解决。如果有的关联公司进行混同用工的,考虑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其中一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以该家公司作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对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数家公司与劳动者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选择一家公司作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对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关联公司如果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由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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