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主要是对劳动者的约束,对用人单位而言相当于一种权利,当劳动合同届满而服务期未满时,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的服务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劳动者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合同届满时,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要求其继续履行服务期,那么,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再要求职工履行剩余的服务期,从而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因服务期的设立主要是约束劳动者的,当用人单位自愿放弃要求劳动者继续服务后,劳动者并无过错,劳动者不必就剩余服务期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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