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大家可能都知道诽谤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都听说过诬陷,但是要是

  您可能都知道诽谤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都听说过诬陷,但是要是将两者放在一起就可能使得很多人出现了混淆,甚至不清楚诽谤和诬陷区别在哪了。诬陷和诽谤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也有共同点。两者都会完成名誉受损,但是两者的细微差别也是需要您注意的,具体的区别在哪,可以到本文详细的了解。
  
  一、诽谤和诬陷区别都有哪些
  
  为了陷害他人,汰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司法机关告发他人“犯罪”,就是诬陷。这种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会使无辜的人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会导致错捕错判,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按照刑法的规定,这就构成了诬陷罪。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破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有人公开扬言,某电影演员因有流氓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事实证明这完全是无中生有的谣言。这个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上的诽谤罪。
  
  诬陷和诽谤都是捏造、虚构事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区别是:诬陷的目的是为使被诬陷人受到刑罚处罚,捏造的是足以使被诬陷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而诽谤的目的是为了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捏造的事实不一定能使他人受到刑罚处罚。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之间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3、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二、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4、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和诬陷都是对别人的声誉带来一定的伤害,诽谤别人不仅导致名誉受损,也会对他人的心里产生影响,诬陷更是如此,但是您一定不要随意的诬陷和诽谤他人,要确保自己不伤害别人。诬陷和诽谤别人是可耻的,您一定有底线,和别人友好相处。
  
  
总结:您可能都知道诽谤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都听说过诬陷,但是要是将两者放在一起就可能使得很多人出现了混淆,甚至不清楚诽谤和诬陷区别在哪了。诬陷和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我国的唯一抚养人会被判刑吗?
      我国的唯一抚养人会被判刑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的唯一抚养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


·指示交付后第三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指示交付后第三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指示交付后第三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


·合同到期协商不续签怎么赔偿
      合同到期协商不续签怎么赔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仍不续签......


·聚众斗殴没有人员受伤会如何处罚?
      聚众斗殴没有人员受伤会如何处罚?没人受伤的情况下,一般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小车醉驾以后可以考b2么?
      一、驾驶小车醉驾以后可以考b2么?是一辈子不可以考b2以上驾驶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


·民事诉讼状要求有哪些
      民事诉讼状要求有哪些一、概念解释诉讼状又叫“状子”或“状纸”是原告及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形式,又称“起诉书”。一般说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文件称之为起诉书,而把公民个人......


大家可能都知道诽谤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都听说过诬陷,但是要是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