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多久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多久?由于现在建筑工程频繁出现豆腐渣工程,因此为了解决建筑工程出现问题而找不到人维修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等达到一定时间后再予以返还。那么,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多久?下面由来为您解答。
  质量保修金返还期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适用此规定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当事人混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质量保修金对应于缺陷责任期,故将保修金返还期约定与保修期相关联似有不妥;其次,此约定概念上比较模糊,保修金返还期仍不明确,是保修期期满后一年返还呢,还是交付满一年后返还?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义,那么保修金具体是在一年后的哪一期日返还,亦未明确;2、笼统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专业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约定却没有考虑到保修期的差异性,这将会给保修金返还造成障碍,即是采用5年保修期满后返还,还是2年保修期满后返还,亦或是待最长保修期满后集中返还,还是分别依照各专业工程保修期满后分段返还呢;另外,法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甚为长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一般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似有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势必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使得本就利润有限的工程业务亏损,显失公平;此外对于保修期满后的返还期日亦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两年)后返还”。此约定明确了保修金返还期起算日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一致,符合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要求,然对于具体返还期日并未明确,易引发结算纠纷; 4、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疏于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实例,施工单位在索要保修金时,建设单位或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返还,或以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恶意克扣,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其一,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二十四个月(两年缺陷责任期)的交易习惯,要求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最长两年后的特定期日返还;其二,在给予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返还义务。由以上信息可知,若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则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合同中所约定时间向建设单位要求返还保修金;若没有约定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保证金。以上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
  
  
  
总结: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多久?由于现在建筑工程频繁出现豆腐渣工程,因此为了解决建筑工程出现问题而找不到人维修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
      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补充侦查,它的次数是只能够以两次为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


·履行利益与期待利益区别是什么?
      履行利益与期待利益区别是什么一、履行利益与期待利益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


·上诉到中院多久下传票
      大概两个月左右,二审法院就会送达开庭传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


·如何鉴定工伤,需要什么程序
      如何鉴定工伤,需要什么程序工伤鉴定是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关系着劳动者最为关系的赔偿问题。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进行工伤鉴定呢?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一一介绍。......


·什么是私募基金合同
      什么是私募基金合同在现代社会,资本市场是非常繁荣的,资金的筹集渠道十分的广泛。私募基金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但是很多人对于私募基金的相关问题不是很了解,比如什么是私募基金合同?我们为您......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一些农村个体经营户在经营旺季的时候经常会雇人帮忙,并支付一定报酬。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如果工人工作过程中同个体户发生纠纷,认定双方之间......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多久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