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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失物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遗失物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我说经常会捡到一些东西,对于捡到的东西可以叫遗失物,也可以叫无主物,无主物是说明这个东西它原本就没有被人所有,如果你捡到了,可以抢先占有,对于遗失物就不一样了,那么关于遗失物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遗失物的条件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2)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己意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
  
  (3)须现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
  
  (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
  
  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不能丢失,所以,遗失物只能是动产。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因此,不是抛弃物,而是有主物。遗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后,就在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为为发现遗失物并实施占有的行为,拾得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以后,负有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领权的人,并将遗失物返还的义务。在遗失物返还和交付之前,拾得人还有依据善良管理人标准予以妥善保管的义务。
  
  依《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拾得人拒不返还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未将遗失物据为已有,只是在失主要求返还时,拾得人予以拒绝;二是拾得人自始、公然将始得物据为已有,并拒不返还。不论前者,还是后者,拾得人均应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立法暂无明定。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世界多数国家都有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传统的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规定的做法忽视了双方实际利益的平衡,影响了法律规则实际发挥效力;否定说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优秀传统道德,如规定报酬请求权,不利于弘扬美德。但从社会实际和法律的制度价值考虑,是有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我国的社会形态已转化为以利益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形态,既然承认以利益为核心,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能够为遗失物的返还提供激励机制。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纠纷,同时,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也不会使失主损失过多的利益,甚至对失主更为有利。
  
  关于遗失物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从我们的文章之中我们知道,如果要是遗失物,必须是原本的所有人没有了所有权,还有就是这个东西必须是无主物,必须为动产才可以,具体的文章中已经给出。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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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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