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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四川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现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骗术也是层出不穷,导致很多人遭遇诈骗而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乃至危及生命。所以现在对于网络诈骗国家也是持严打态度,对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四川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也是极为详细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四川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节有哪些?
  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综上所述,四川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主要是依据网络诈骗所涉及的金额来作为判刑的主要依据,诈骗所得越多,刑期也会越长。但同时也有一些酌定情节可以对刑期产生影响,比如因犯罪情节比较恶劣可能会加重刑罚,但是如果是因为其他一些逼不得已的原因犯罪或是认罪态度较好也是有可能减轻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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