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重庆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遭受到人身伤害,在对人身伤害案进行处理时,鉴定伤残的程度和等级是非常重要的,这对当事人的赔偿和案件的处理是很重要的。我国对于伤残鉴定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针对重庆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的流程作出详细的介绍。
  
  重庆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伤残鉴定的具体流程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等流程。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根据相关的流程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也可申请重新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遭受到人身伤害,在对人身伤害案进行处理时,鉴定伤残的程度和等级是非常重要的,这对当事人的赔偿和案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交通肇事罪分为哪几种?
      交通肇事罪是我们经常听见的一种肇事罪行。那么对于交通肇事罪分为哪几种?我国的交通法律规定下是分为了四大类的交通事故,一种就是轻微的交通肇事罪,还有就是一般事故,其次就是重大事故,最......


·破坏电力设备罪该如何定罪量刑?
      许多人对电力设备有误解,认为电力设备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这些家电等设备,事实上,电力高血包括了发电设备、供电设备等等,这些高血一旦遭到破坏,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破......


·车损险附加划痕险累计赔额是多少?
      一、车损险附加划痕险累计赔额是多少?划痕险保险期间可以不限制次数但是不能超过投保时的保额,超过之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车子出现无刮擦、碰撞痕迹时的单独划痕,走划痕险来赔,但是......


·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缓刑吗
      找专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若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话,就需要注意了,此时肯......


·加班工资属于什么类型的成本?
      加班工资属于什么类型的成本?1、加班工资与正常工资一样,属于企业的人工成本。人工成本亦称“劳动成本”。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的费用......


·非法集资股权投资之间的区别包括哪些?
      当代社会,您都知道如果对于一个公司进行投资有可能会得到回报,因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股权投资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行为,同时也存在着非法集资这种行为,那么非法集资股权投资之间的区别包括哪些......


重庆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