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相处并不是永远和和睦睦的,在生活中的人们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相处并不是永远和和睦睦的,在生活中的人们总是会因为一些事情产生纠纷,严重的则是互相诽谤对方,给对方的声誉等各方面方面造成严重的影响。那么,当我们不幸遇到这类问题时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本文主要介绍诽谤罪民事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一、诽谤罪民事赔偿
  
  因诽谤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指的精神赔偿。但对于精神赔偿,全国没有确定的的标准与数额,主要由法官根据一定的原则、参考多种因素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5000元。
  
  二、与赔偿金额相关因素
  
  根据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上文对诽谤罪民事赔偿金额是多少这一问题的阐述,我们能清楚的知道诽谤罪民事赔偿金主要是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然而,精神损失的赔偿金额需要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做最后的决定,本文的赔偿金额仅供参考,需了解具体的金额可以咨询网站在线律师。
  
  
总结: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相处并不是永远和和睦睦的,在生活中的人们总是会因为一些事情产生纠纷,严重的则是互相诽谤对方,给对方的声誉等各方面方面造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2023年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指什么?
      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指什么?一、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指什么?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


·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一、合同定金条款、合同法定金条款1、《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行政传唤时间是多长,不得超过多久
      行政传唤时间是多长,不得超过多久对于传唤,在我国分为了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不同类型的传唤,规定的法律不同,当然规定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但这二者还是有相似之处的,那就是都规定了一定的传......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有继承权吗?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有继承权吗?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继......


·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


·一、吵架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
      一、吵架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夫妻经常吵架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相处并不是永远和和睦睦的,在生活中的人们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