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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时间规定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女性经济的独立、女权意识的觉醒以及社会诱惑的增加,夫妻双方离婚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但是,夫妻如果离婚,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针对离婚抚养费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为您综合整理知识,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离婚抚养费时间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分为下列三种期限:
  
  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周岁为止。
  
  第二种是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三种是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应当负担抚育费。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按年支付有困难,可按月或按季度给付。现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为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些子女还要求让父母出资巨额的留学费用,子女为此提起诉讼的也并不少见;但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此外,对于离婚前一方长期停付抚育费的,离婚后可酌情由一方补付一部分或全部抚育费。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问题,一般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来综合确定的。关于离婚抚养费时间规定的问题,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关规定,一共分为三种情况,无条件给付期限、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以及有条件的给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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