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广西征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广西征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国家按照土地的原用途支付给公民的补偿金,我国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故而征地补偿的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各地需要干按照标准发放补偿费。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广西征地的标准的相关信息。
  
  广西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被2篇案例引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我们可以看出,水田、菜田、旱地、开荒地、森林的补偿款是不一样的,但都需要以该土地被征收前的近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补偿额。且防护森林时不能征用的,若征收的土地上有附着物的,也是需要照价赔偿的。
  
  
总结:广西征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们通常所说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国家按照土地的原用途支付给公民的补偿金,我国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离婚不按时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不按时给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对方确无支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


·检察院不批捕能直接法院公诉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能直接法院公诉吗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的。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是需要经过批捕才移交到法院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轻微,暂时不对......


·如果非要在哺乳期离婚的话
      如果非要在哺乳期离婚的话,而且是男方的要求,那就只能通过一个途径解决了。那就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等和平离婚的方法。绝不可以走法律诉讼程序了,因为法律对此有明文禁止的......


·协议离婚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离婚手续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办理牵涉到很多相关材料,主要材料为以下几种:当事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照片、离婚协议等,另外华侨、外国国籍公民还应该携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


·企业受贿罪追诉期是多久
      一、企业受贿罪追诉期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


·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起诉是否收费?
      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起诉是否收费?一、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起诉是否收费?1、根据2007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起诉的,不交纳诉讼费,预交的应当......


广西征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