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法人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法人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法人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存在区别的。在修改后的民法典法人规定有了些许变化。一些欲设立法人组织的个人或者团体不知具体变化是什么,故而不知道该如何进行经济过度,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
  
  民法典是如何古代法人的: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设立法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法人的住所在哪里?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5、法人登记信息怎么变更?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6、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法人的终止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10、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故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的诸如股全、资本等内部结构信息,以及若分立、合并、解散时,是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继续变更登记的。需要注意的是,若法人分立、合并,则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也随着发生了变化。
  
  
总结:民法总则法人规定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法人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存在区别的。在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工伤职工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里边有专门处理工伤认定的部门,公司给交了有工伤保险的,去参保地的相关部门,公司没有交的,去生产经营......


·羁押期间女犯怀孕能不能判死刑
      羁押期间女犯怀孕能不能判死刑要是女性在羁押时怀孕的话,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是不能适用死刑的。《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1990......


·审判之前羁押刑期折抵怎么折抵
      审判之前羁押刑期折抵怎么折抵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判?
      许多人因为某种意义的关系需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也许他们认为这只是一种作假的行为,但是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已经无形的触犯到我国刑法的规定了,因此您都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虚假......


·刑法未成年犯罪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罪名其实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即只要是年龄已经满了16周岁,并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说其中会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对未成年......


·浙江网络诈骗的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网络诈骗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公检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肯定适用的法律都是我国的刑法。不管在全国各地任何一个地方,对于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都是非常严厉的。就好比近日来浙江省破获了......


民法总则法人规定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