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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有关资料有哪些?

  由于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国家立法机关处理以制定法律规范的形式,来使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望而却步,也要求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结合一些已经审结的案件,对非法集资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继而进行宣传,使社会公众了解一些较为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常见方式。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1、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保险行业而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2、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如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以销售保险为名进行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行为人利用其控制的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直接向社会公众收取所谓的“保费”,而非将保费缴纳至保险公司账户或存放在投保人账户由银行根据授权扣划;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 非法集资的危害是什么?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息为诱饵,吸收或骗取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所取得的财产,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很多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人民群众财产,最终无法偿还,会使人民群众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此类违法行为也严重危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领域内,非法集资在刑事犯罪方面主要表现为集资诈骗罪。在我国保险行业日益发展的今天,犯罪分子利用部分群众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等条件,通过假冒保险名义、给予虚假承诺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4、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占有,主要体现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抽逃资金、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等。
  
  从保险行业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假冒保险公司名义或者伪造虚假的保险产品,承诺收益或者虚假收益,向社会公众销售,从而骗取巨额资金。
  
  5、 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进行集资诈骗,对数额较大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的(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保险领域集资诈骗犯罪的手段和特征是什么?
  
  (1)利用自身职务及身份便利,或者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骗保。
  
  业内人员实施犯罪,往往利用其为保险公司销售渠道负责人或是业务人员的身份,向社会公众骗保;业外人员犯罪,主要是假冒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骗保。
  
  (2)私刻印章、伪造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或相关协议。
  
  主要表现为不法人员通过私刻印章、伪造保险单证向受害人销售虚假的保险产品,或者伪造其他协议,收取所谓“保险费”,骗取群众钱财。
  
  (3)承诺虚假收益或者高额收益
  
  即承诺高额回报等虚假收益,欺骗群众钱财。主要表现为向民众承诺给予高额利息或回报等虚假收益,欺骗民众“投保”,骗取钱财。部分犯罪中,违法人员除承诺保险利益外,还将保险产品夸大或虚构成投资理财产品,承诺给予远远高于正常水平的收益。为了避免罪行暴露,甚至还到期兑现一些承诺的较高收益,赢得受害人的信任,以便让其继续加大投入或者骗取更多的人。
  
  作案流程如下图。
  
  (4)犯罪嫌疑人个人收取“保费”
  
  正规投保流程中,投保人只需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保费缴纳账户,并在投保人的账户内存入资金即可,保险公司和银行会根据投保人的授权自动划转保费。而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让受害人直接缴纳现金,或让受害人将资金转入他们控制的个人账户。
  
  (5)保险代理人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
  
  公司保险代理人兼职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假借保险公司名义召开产说会、客户联谊会等,推介第三方理财产品;
  
  保险代理人因利益诱惑,跳槽至第三方理财公司:
  
  (a) 面向保险客户,以高息为诱饵,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
  
  (b)利用其对保险产品销售、保全流程的了解,教唆客户退保、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后,购买第三方理财产品;
  
  (c)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公司客户信息,并非法使用。
  
  7、 如何防范和识别以保险名义的非法集资?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理财”等非理性宣传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了解销售人员和机构是否合法有资质。在投保时应当确认销售机构或代理人所在公司是否具有保险监管机构授予的保险销售资格。
  
  (3)提高理性投保、投资意识。保险主要是提供人身保障,有的保险产品虽然兼具投资理财功能,但若片面强调其高额收益,则应慎重对待,理性选择投保、投资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尤其是个人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其责任由个人承担,而个人往往最终无力承担,受害人损失很难追回。
  
  (5)提高识别保险单真伪的能力。保险业非法集资主要通过虚假保险机构或伪造假保单等手段,因此在投保时尤其要辨清保单的真伪:一种是仿造的假保单,即不法分子以合法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样本进行仿制,外形上和真保单极度相似;另外一种假保单一般不是以保险单的名称出现,而是冒用保险公司的名义制作含有保险责任的虚假的凭证,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出具这样的凭证。
  
  信息不全的保险单可能是虚假的保险单。如是否为正式出具的保险单、保险单是否列明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和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一些保监会要求必须在保单上明列的要素,还要关注是否印有统一客服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是否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是否承诺不符合常理的高额回报等。
  
  (6)避免将保险费缴纳给个人。我公司严格实行严格的零现金政策,除投保人到公司营业柜台等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保险费的收取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客户只需在投保时向指定的本人银行帐户中存入资金,银行会自动扣划保费,对于个人以保险公司名义收取大额现金的,必须提高警惕,避免将大额现金交到个人手中或者交到非以保险公司名义开设的账户中。
  
  (7)及时查询确认保险单真伪。投保过程中,应当及时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统一客服电话或直接前往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等方式查询保单,确认真伪,并对保险金额、保费等内容进行核实。
  
  是进行非法集资宣传的必经流程。在经过非法集资手段、特征等的宣传后,可以使公众了解到较为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故而,对于防止自己受骗是有帮助的。在特定主体不慎被骗后,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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