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法撤销权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撤销权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各经营单位和企业在进行工作和生产的时候,可能需要拟定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来进行办事。但是可能因为具体的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撤销,我国合同如果需要进行撤销的话,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以下是我们针对合同法撤销权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为您进行的详细介绍。
  
  合同法撤销权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1、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 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三、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
  
  1、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2、折价补偿。
  
  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
  
  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得知,合同法撤销权申请当中,对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还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都有为您做出详细的规定。当然合同签订以后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需要进行撤销,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以后,可以进行申请撤销合同,对撤销合同以后的相关责任需要承担起来,比如说违约责任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总结:合同法撤销权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各经营单位和企业在进行工作和生产的时候,可能需要拟定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无偿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无偿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


·借款合同公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借款合同公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民间借贷中需要当事人签订相应的合同,这样才能对自身利益提供更好的保护。而有的当事人在签订了民间借款合同之后,还会办理公证手续。不过此时办理借款合同公证需......


·要回子女抚养权陈述书面规定是怎么样的?
      抚养权是很多要离婚的夫妻之间最想要争夺的一个权利,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对于子女的爱,作为父母是最真挚的。那么关于要回子女抚养权陈述书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是关于未成年的......


·老公有精神病经常家暴怎么离婚吗
      可以。男方精神病经常家暴可以离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


·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


合同法撤销权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