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侦查非法集资案件?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频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目标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害人多。在实践中侦查非法集资案件也是一大难题。牵涉人数多,涉及资金广,犯罪手段多元化,涉案财物追缴困难等等。而且非法集资案件现在多打着慈善、爱心、互联网等等旗号,不再是单纯的拉人头,结合了互联网形式的非法集资无疑更为棘手。那么该怎么侦查非法集资呢?
1、丰富公告与登记方式,全面掌握被害人基本情况。
为了全面掌握被害人的基础数据,立案后,可以采用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害人持有效证件和购买凭证、交款收据到当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选择更加便利的方式即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被害人登记平台,在发布公告时,告知被害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该平台并登记信息。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后判决前表达诉求的,检察机关也可以采取补充起诉等方式对被告人增加认定的事实,合并处罚。对于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司法机关应及时告知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发挥书证和电子证据的核心作用。
由于言词证据存在可变化性,要注重发挥以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等为代表的书证和电子证据的核心作用。相较于前者,书证和电子证据能够更为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去向等认定犯罪的关键事实和环节。此外,办案人员在调取书证时还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而在调取电子证据时除注意及时性外,还应确保取证的合法性。
3、畅通沟通渠道,争取被害人的配合。一是明确案件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首要任务。二是及时向被害人发布信息,告知被害人应按照2014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7条的要求,等待司法机关统一处理,不宜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三是利用官方平台等进行疏导,让被害人充分表达诉求。办案人员通过对被害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对个别情绪反应激烈的被害人进行重点联系和关注。在适宜的办案节点召集被害人,通报案件审理情况,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回答被害人关注的问题,缓解其对立情绪,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4、增强被害人防范意识,从源头预防参与非法集资。
一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范意识。结合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台等多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的特征及危害性,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二是强化社会监管,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建立银行、统计、工商、税务、公检法等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协作机制,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法司法,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三是广大投资者需甄别、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特别是不盲目追求高额利息等回报,理性选择投资产品,确保资金安全。
5.多措并举追赃,减少被害人损失。
一是成立由司法机关、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的“资产处置工作组”,相互配合,加大追缴力度。二是办案人员应及时摸清涉案款物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对涉案款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三是逐项排查,确定涉案款物的去向,并协调各方及时追回赃款赃物。四是针对赃物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保证最大限度地追赃,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综上所述,怎么侦查非法集资案件,重点在于证据。首先要掌握清楚被害人的信息,如人数、资金等情况。其次要充分利用合同、银行流水等等记录。再次是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配合。接着要从源头防范此类案件,最后要积极追赃,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总结: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频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目标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害人多。在实践中侦查非法集资案件也是一大难题。牵涉人数多,涉及资金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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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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