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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二、无效的法律行为有哪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意思表示的生效(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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