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可以什么时候提出

  取保候审可以什么时候提出
  
  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关押期间,由于某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被保证人暂时保释出来的一种制度。很多人比较关心,如果我要取保候审,那么什么时候才可以提出?接下来,我们将在下文为你介绍取保候审什么时候可以提出,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取保候审什么时候可以提出
  
  1、侦查阶段
  
  普通案件侦查是由公安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由检察院办理。一般来说,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是效率最高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逮捕之前,如果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即愿意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随传随到,如违反法律规定,愿承担法律责任。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检察院阶段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一般会比较难。检察院对于证据充分的案件,会很快移送法院。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除非一些个别的比较特殊的案件,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的伤害案件,也可能在这个阶段办理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也就是法院审判的阶段。法院判决之前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证据不足的,超期羁押的,都有可能会在这个阶段办理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变更撤销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由上可知,提出取保候审并没有时间的限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皆可以提出取保候审,我们还要提醒各位,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取保候审的,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如果你还有想要深入了解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总结:取保候审可以什么时候提出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关押期间,由于某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被保证人暂时保释出来的一种制度。很多人比较关心,如果我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服务合同诉讼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服务合同诉讼范文是怎么样的?原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性......


·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多,车辆追尾应该算是最常见的一种,车
      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多,车辆追尾应该算是最常见的一种,车辆追尾也是最能引起纠纷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是各说各有理,这个时候只要通过交警依照国家相应的交通政策才能解决车辆追尾的事故,......


·离婚案有没有赔偿 离婚有赔偿吗
      离婚案有没有赔偿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买房补助的
      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买房补助的,优惠力度更大,具体的优惠有以下几点:第...


·二房东非法出租门面怎么办?
      二房东非法出租门面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判决,在量刑的时候主要是依据《刑法》中的规定进行的,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才行,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在这方面其实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很小的,那究竟我......


取保候审可以什么时候提出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