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法人不知情如何维权
非法集资看似离我们很远,其实离我们很近,它现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了非法集资的法人。那么,非法集资法人不知的情况下被违法了,这些人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对应的规范称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般是高息;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4、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而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二、非法集资如何维权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非法集资害人害己,普通民众缺乏对于非法集资的法律意识,是自己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成为违法者。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不要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别人,重要证件丢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非法集资法人不知情恰恰说明了提到自身警惕意识的重要性。
总结:非法集资看似离我们很远,其实离我们很近,它现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了非法集资的法人。那么,非法集资法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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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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