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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诉前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类型?
  
  通俗的来讲,和解就是私了的意思。当发生案情时,出于对和解与诉讼两种情况的各种成本收益比较,以及自身需求的偏好,涉事双方有可能选择和解。和解有诉前和解和诉中和解两种情况,那么,诉前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类型?
  
  一、前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类型?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24条以及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解协议是否成立及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中必须严格审查和解协议主体是否适格,内容是否合法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一方是否向法院申请撤销和解协议以及是否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果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无效的情形,即使一方反悔,法院都应依法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和解协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三点是将和解协议作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三点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和解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同时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情形才合法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试图推翻原和解协议,应不予支持。
  
  2、和解协议无效
  
  立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采取除外规定的方式,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合同无效的类型有: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意思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则不能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具备行为人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个条件。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称伪装行为,其表面虚假的合法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其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意思表示违法,当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可见,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对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反面规定和细化,其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前述第(3)项中的“恶意串通”条件删去,系对合同法的限缩解释,从法律的效力位阶来看似有不妥,从审判实务来看,还有一个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3、和解协议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和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涉事双方选择和解,并签订了相关的和解协议之后,根据规定,诉前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和解协议有效、和解协议无效、和解协议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涉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需要细致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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