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民事纠纷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区,民法总则规定了民生事项。民法总则顾名思义就是民事生活中的法则总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国家政策。那么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关于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调整为三年,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其他详细内容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详细内容,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是咨询为您答疑解惑。
总结: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民事纠纷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区,民法总则规定了民生事项。民法总则顾名思义就是民事生活中的法则总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More>>
·经济型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经济型裁员的条件是什么一、经济型裁员的条件(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来源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来源是怎么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
·非法集资受法律保护吗?
非法集资受法律保护吗?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省社会抚养费标准2023是什么?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如果有孩子一般是交由其中的一方进行抚养,另一方就会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那么,地府孩子的抚养费用是如何进行支付的,抚养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这次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山东省社会......
·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什么
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什么《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
·工程质量问题分级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问题分级标准是怎样的?建设方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时,会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对于施工单位而言,确保工程质量是其第一要务,也是基本要求。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会......
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