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胁迫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总则胁迫的后果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胁迫就是带有威胁性行为的要求被胁迫人答应自己非意愿的要求,亦或者是签订损害自己的不平等合约。胁迫在民事案件中也屡见不鲜,情节严重者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民法典》胁迫的后果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民法典》胁迫的后果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胁迫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该举措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时,行为人会受到刑法的处置,赔偿当事人损失费,在非本人意愿下签订的所有合同视为无效,取得的财产当以返还。
  
  
总结:民法总则胁迫的后果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胁迫就是带有威胁性行为的要求被胁迫人答应自己非意愿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诉讼离婚请律师多少钱?
      很多人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都会选择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当然请律师自然要支付律师费用,毕竟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也不是无偿提供的。那一般来说诉讼离婚请律师多少钱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


·银行账户冻结的时间有多长?
      银行账户冻结的时间有多长?在实际生活中,冻结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时候法院会在一定情况下会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以防止法官作出裁判之后被告人不积极履行判决,冻结是极为重要的一种......


·对司法鉴定是什么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生活中,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生活的很多方面都会接触到法律。那么,对于司法鉴定是什么您有没有什么比较清晰的了解和认知呢?对于这些我们不怎么了解的知识,不仅仅是专业人应该懂得东西......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上诉要开庭吗?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上诉要开庭吗?如何处理?如何处理?下面是我们作出的解答。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是否需要要开庭《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一、新婚姻法全文解释关于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一、新婚姻法全文解释关于财产分割有何规定?新婚姻法全文解释关于财产分割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其中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


·一、醉驾含量226可以申请缓刑吗?
      一、醉驾含量226可以申请缓刑吗?醉驾含量226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不能判处缓刑的范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


民法总则胁迫的后果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