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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办法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风尚也在不断的改变,但是无论是什么时候我们在从事工作中看重的一点就是一个人的诚信,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出尔反尔的人,在签订协议之后推辞不履行,给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的利益损失,在法规中对此有所规定,那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办法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却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对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因为该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使愿意努力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感到为难,因为筹资需要较长时间,往往因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太短而影响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另外,不少个人或者单位作为债权人,往往也因不甚了解这一规定,错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再通过强制执行而获得法院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增条文将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无论公民个人或者单位,都统一延长为二年,与诉讼期限相一致,这无疑对维权当事人是好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特别是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持执行和解协议,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工作生活中我们在与他人约定时候通常都是签订协议,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双方,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如果有一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协议,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受害一方的权益不受侵犯。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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