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合同”也开始走进我们普通人的生活。但近些年来合同诈骗事件层出不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们需要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对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下文将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行为中合同效力存在三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合同有效;观点二认为,合同无效;观点三认为,系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观点一:其合同有效。理由为: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系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合同诈骗罪是因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合同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标准及处罚的标准均由《刑法》来规范和调整。在刑事法律及法院的判决中,均无对合同无效的表述,意即《刑法》是对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评价,是对整个合同诈骗行为而非合同内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
  
  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观点二:其合同无效。理由为: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合同诈骗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但是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民事判决却认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则会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刑事判决对自然人或单位利用合同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民事判决却肯定合同效力,难道自然人或单位因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可以被说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此时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连不当得利都算不上,最多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又怎么因此而要负刑事责任呢?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看,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个要件中的第二个要件。据此,其合同应为无效。
  
  观点三:其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理由为: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对方受到对方的欺诈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付了对方财物。合同的相对方本身并无过错。此种情形应属民事“欺诈”,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规定更能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相对方认为撤销合同对其更有利,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相反,如果合同相对方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则合同有效,合同相对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中的“合同”效力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这里也只是列举了一些情况。但是每一个案件都是不同的,它的主体与动机都不一致,为此我们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并请及时联系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竭诚维护您的利益。
  
  
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合同”也开始走进我们普通人的生活。但近些年来合同诈骗事件层出不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们需要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北京大兴瀛海两限房是否可以对外销售?
      一、北京大兴瀛海两限房是否可以对外销售?1、可以买卖,但是有一些限制,从本质来说还是商品房,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但是,因为是低廉的限价房,所以国家对于限价房的买卖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


·女人独立抚养大孩子是否可以追加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女人独立抚养大孩子是否可以追加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只要孩子已经成年,就不得追加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二、抚养费按什么标准支付?1、离婚时,一方支付抚养费是不是按照工资的20%比例支付?错。......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计算:一般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0.1%,基数就是租赁合同上的金额,印花税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金额缴纳。这里大家可能有疑问,那如果我的是按月缴纳或者按天计算......


·犯罪嫌疑人的换押证手续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的换押证手续是怎样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


·离婚了社会抚养费是否还需要缴纳?
      离婚了社会抚养费是否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和离婚没关系,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针对超生的孩子,但是夫妻双方想故意采用这种离婚的方法来躲避社会抚养费的做法,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是非常无知的......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