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不罕见,而近年来我国逐渐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不罕见,而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保护。假冒专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会构成假冒专利罪,那么具体来说应该怎样对假冒专利罪作出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怎样对假冒专利罪作出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专利可分为三类,分别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这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国际上被列为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国家对专利统一管理,形成专利制度,用以保护技术发明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促使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也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
  二、触犯假冒专利罪会判几年
  1、触犯假冒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构成犯罪,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一旦被控假冒专利罪,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律师,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不罕见,而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保护。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注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劳务派遣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聚众斗殴不是主犯持械如何量刑
      聚众斗殴是涉及聚众斗殴罪的刑事犯罪,为了报复报仇而叫上一帮所谓的兄弟也好朋友来打架。法律对聚众斗殴不是主犯持械如何量刑是根据情况而定的,根据主犯从犯、致人伤害程度等等构成什么罪就判......


·电话恐吓一次能立案吗?
      电话恐吓一次能立案吗?一、电话恐吓一次能立案吗?可以直接报警处理,能否立案要根据情节而定,一般的恐吓行为,只有一次的,情节很轻的,没有造成什么后果的,不会立案。根据《治安管理......


·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实践中,有的老人会在生前订立一份遗嘱,但往往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导致最后遗嘱无效,从而不被执行。那具体说来,能够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阐述,帮......


·未成年侵犯成年人名誉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未成年侵犯成年人名誉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未成年侵犯成年人名誉权一定会需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


·解除劳动合同付违约金吗
      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很多时候都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而需要解除合同。而在普通的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以备在解除合同时所用,那么此时解除劳动合同付违约金吗?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不罕见,而近年来我国逐渐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