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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我国司法审判当中对各种量刑的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景下,针对有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实行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以暂时不用收监管制,但是如果实行监外执行的话,必须有保证人。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八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二、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在上文当中,我们针对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为您做出了详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其实保证人应该填写一份保证书,并且保证人在公安机关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如果当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的时候,又有新犯罪行为的话,保证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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