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构成走私假币罪处罚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的监督和检查,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属于走私假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那通常构成走私假币罪处罚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构成走私假币罪处罚是怎样的
  
  1、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币计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3)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情况。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4)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5)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走私伪造的货币如属外币,应当按照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的汇价折算。
  
  二、走私假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假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3、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4、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不能按本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这点需要注意。被控走私假币罪,第一时间就该联系专业的刑事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总结: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的监督和检查,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属于走私假币的行为,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


·居间服务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
      居间服务合同模板是怎么样的?居间服务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陈辉等(代表人)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鉴于甲方具有需要......


·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按法律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其它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可以不通知被监......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试用期离职什么时候结工资
      试用期离职什么时候结工资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么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针对这三种情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令用工单位不满,那么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么?我......


构成走私假币罪处罚是怎样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