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审判的结果是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该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所说的十恶不赦。针对这种犯罪类型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死刑。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三)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④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五)影响死刑执行的法定事由:
《高检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①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③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 罪犯正在怀孕的。
《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① 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②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 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①项、第②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注意:不是原审法院改判)
(六)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① 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②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
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③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资料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也有相关的流程,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以后签发死刑执行命令。通常情况下执行执行命令下来以后,在7日内就会对当事人执行死刑。另外目前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有枪决和静脉注射,对当事人死刑的执行会经过严格的审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审判的结果是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该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甚至可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More>>
·协议书承诺书是合同吗
协议书承诺书是合同吗一、协议书承诺书是合同吗一般情况下“协议”、“契约”、“约定”都是合同的意思。但一份文件是否是合同,名字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内容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房地产他项权证怎么换房产证?
房地产他项权证怎么换房产证?现代社会,我们国家的房地产业还是非常热门的,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对于房产这个问题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很多人都需要购买房屋,当然购买房屋,如果一次性不能......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当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国家机构等情况的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法律因此制定了赔偿法这一内容,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益,那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
·保管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需要注意什么
保管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需要注意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将某些物品委托他人保管,双方需要签署保管合同。如果他人将物品损坏并且不予赔偿时,我们可以提出诉讼,那么保管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米
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米近年来,伴随着新农村建设在全国各地以不同的形式积极推进,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政策和措施成为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那么,“拆迁补偿”到底是如何定义和执行的......
·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情况
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