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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限确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期限确定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每天都会发生一些刑事纠纷问题,这样会导致许多人民的困扰,各地的人民可以在各地方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会有力的解决一些麻烦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纠纷问题,人民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去解决,由于刑事纠纷问题每天都会发生很多,您也必定会关心时间问题,那么刑事诉讼法期限确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期限确定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刑事法律纠纷问题,明确了期限更能向被害人的家属有一个交代,明确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态度。在我们看来,您应该减少一些刑事犯罪,犯罪是一个非常不理智的行为,做事需要考虑后果以及自己所付出的代价,走错一步毁一生,社会的和谐需要您一起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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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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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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