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对罪犯做出的最重的处罚其实也就是死刑了,不过此时要求达到了适用死刑的条件才行。那到底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一、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 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 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国家虽然已经在逐渐减少使用死刑的案件范围,但是与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死刑适用率还是比较高的。如果您的亲友涉嫌犯罪,而且犯罪情节已经达到了死刑的量刑幅度,我们建议尽快为其聘请一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虽然在案件审理阶段,您的亲友还没有辩护律师的,法院会为其指定。但是专业律师越早接触案件,越有机会找到对您亲友有利的证据。
  
  
总结: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对罪犯做出的最重的处罚其实也就是死刑了,不过此时要求达到了适用死刑的条件才行。那到底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警察违法办案去哪举报?
      警察违法办案去哪举报?一、警察违法办案去哪举报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一)方式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


·共同经营财产分割纠纷起诉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共同经
      共同经营财产分割纠纷起诉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共同经营财产分割纠纷起诉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出请求事实要具体、全面,不得笼统或含糊不清。数字必须准确无误;2、诉讼理由要建立在确实充分的......


·醉驾吊销驾照最新情况?
      醉驾吊销驾照最新情况有哪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


·周六加班食堂后勤保障的工资怎么算?
      周六加班食堂后勤保障的工资怎么算?周六加班食堂后勤保障的工资按照平时工资的两倍来进行一个支付。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婚后买房写女方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写女方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我国《民法典》第一......


·企业债务违约怎么办?
      企业债务违约怎么办?如何进行诉讼如果我们购买了企业债券,就相当于我们成为了企业的债权人,企业要履行对我们的债务。有时候,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其无法承担债务了。那么企业债务违约怎么办?......


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