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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合同法无效是怎样设定的?

  民法总则合同法无效是怎样设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公司的发展促进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大大小小的公司之间的联系也是非常紧密的,当自己面对一些无法解决的事情,其实可以寻求合作伙伴,既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并获取利益,又能促进公司之间的友谊,一箭双雕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但公司间的合作也必定会有合同来约束,那么民法总则合同法无效又是怎样规定的呢,那么下面就由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有关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综上所述,我国对民法总则合同法无效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一个公司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也应当慎重,因为这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出现一点差错都很有可能使自己的公司陷入万丈深渊,合作讲究诚信,坚持这一原则,公司也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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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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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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