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抚养权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正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问题肯定是应该夫妻双方都共同努力的。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以后都有相关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育费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育费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四、关于抚养权变更的规定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我国婚姻法当中针对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首先是从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基准,基础之上进行的,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话,肯定是会判给女方的。大于两周岁的话,会尽量的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原因,谁更合适抚养孩子就判给谁。
  
  
总结:抚养权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正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问题肯定是应该夫妻双方都共同努力的。在我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家庭财产遗产分割协议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家庭财产遗产分割协议书范本是怎么样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继承人:系被继......


·司法工作人员要如何认定绑架罪
      绑架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达到绑架者的主观目的行为。在司法实际中,司法工作人员要如何认定绑架罪才好呢?如果涉嫌绑架罪,就要立案。......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别在于:(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


·交通事故车辆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当您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您可能会申请交通事故车辆保全。那么您是否清楚地了解交通事故车辆保全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


·股权转让违约继续履行吗?
      股权转让违约继续履行吗?股权转让违约继续履行吗《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离婚起诉费用怎么承担?
      离婚起诉费用怎么承担?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


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