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很多人出于谋取私利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伪造、变造企业债券,致使

  很多人出于谋取私利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伪造、变造企业债券,致使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遭到破坏,民众的资金遭到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那么,伪造、变造企业债券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伪造、变造企业债券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认定是怎样的?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就可构成本罪未遂。
  
  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本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综上所述,伪造、变造企业债券罪犯罪主体有两种,一种是社会自然人,自然人的组织又包括单位。通常情况下是群体组织在地下工厂隐蔽印刷伪造金融债券。伪造、变造企业债券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行为上伪造或者变造企业债券数额较大。
  
  
总结:很多人出于谋取私利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伪造、变造企业债券,致使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遭到破坏,民众的资金遭到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工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一些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或者其他的设施,还有公路、铁路、码头等用地都属于工业用地。既然要使用土地......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增加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增加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条件有哪些?1、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集资诈骗的认定和处理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些企业向社会募集资金,并且允诺高额的利息。有的携款逃走致使资金不能返还,这其实就是一种集资诈骗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诈骗行为是多样的,那么您是......


·一人公司的执行董事签名是否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时,即具有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其签字行为本身也具有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无论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否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


很多人出于谋取私利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伪造、变造企业债券,致使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