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叫要约,它的条件都有哪些

  什么叫要约,它的条件都有哪些?一个合同的订立,要约这个阶段必不可少。如果不经过要约这一阶段,这份合同就成立不了。要约的意思是作为一种订约的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法律约束力,特别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必须要受到内容的约束。那么什么叫要约呢?它的条件都有哪些呢?这里对什么叫要约以及它的条件作解说。什么叫要约,要约在商业贸易中也称为发盘、发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目的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所以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如果受要约人不特定,则不便于相对人判断要约人的全面真实意思,不便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容易导致要约人一物数卖而产生的合同难以履行的纠纷,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是,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一是发布悬赏广告,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它是而且往往只能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任何看到悬赏广告的人只要作出了广告中要求的行为或完成了广告中要求的事项,即为承诺,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必须履行其在广告中作出的给付报酬的允诺;二是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在理解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时,需要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让人一目了然。双方订立合同后,如果不经历要约这个阶段,合同就不能成立。双方都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如果有哪一方不遵守合同,另一方可诉诸法律,强迫让对方遵守。
  
  
  
总结:什么叫要约,它的条件都有哪些?一个合同的订立,要约这个阶段必不可少。如果不经过要约这一阶段,这份合同就成立不了。要约的意思是作为一种订约的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拘禁罪
      公民依法享有自由支配身体活动的权利,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将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拘禁罪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我......


·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
      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近年来随着社会加速发展,有房有车早已不是早些年时所谓的成功人士或者有钱人的像征,几乎已是在都市站稳脚跟的年轻人的标配,但是房价不断飞涨,住房质量的不......


·继子女抚养关系户口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继子女抚养关系户口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没有子女的会认领孩子,离婚的以后有的孩子就成了自己的继子女,继子女抚养关系户口成了夫妻当事人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只有建立了合法的抚养关系,无论是......


·房屋住宅产权与商业产权什么区别?
      1、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产权性质不同:商品住宅属于商品属性的普通住宅;商业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商业住宅楼特点一般是下层为商业......


·夫妻离婚房价增值如何计算
      夫妻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的时候购买的房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的增值,尤其是在大城市中,这个增值的幅度还是很吓人的。而在离婚是时候虽然不能就房产进行分割,但此时对于婚后增值的部分却是......


·法人独资企业建立子公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设立条件本该和其他独立法人一样,但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使得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必然和一般的法人组织有所不一样。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


什么叫要约,它的条件都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