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是否有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是否有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公民要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一旦有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实践中一些不能辩论自己行为的公民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不必受到惩罚,那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是否有民事权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是否有民事权利?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表达自己的想法,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它一般包括8周岁以下的儿童以及精神病患者,这部分人由于生理上的原因无法辩认自己的行为,因此他们在从事一些违法活动时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没有民事权利,他们的民事权利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
  
  
  
总结: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是否有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公民要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钢构工程流程是怎么样的?步骤有哪些
      钢构工程流程是怎么样的?步骤有哪些?钢结构工程流程施工准备→原材料采、验、进厂→下料→制作→检验校正→预拼装→除锈→刷防锈漆一道→成品检验编号→构件运输→预埋件复验→钢柱吊装→钢......


·新的民法总则监护制度规定要怎么解读?
      新的民法总则监护制度规定要怎么解读?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法律上,监护是指监护人对小孩、老人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而监护制度存在......


·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有什么风险
      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有什么风险一、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有什么风险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等,表明借款事......


·对债权债务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是什么
      对债权债务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是什么一、什么是往来款项清查?往来款项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通过对公司的各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各种财产、货币资金、往来......


·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分析
      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分析一、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


·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一、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是否有民事权利?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