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需要60天吗?

  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相关规定说明了工伤认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受理,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就不能再去申请工伤认定,很多工伤受害者不能及时的认定而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那工伤认定需要60天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需要60天吗?
  
  要按实际的处理办法,一般都是60天。
  
  二、工伤认定期限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就会造成一定的员工受伤,在受伤之后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有时候因为公司的拖延造成超过期限造成一定的损失,生活中遇到时,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相关规定说明了工伤认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受理,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就不能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房屋面积与买房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有的购房者发现,在实际交房的时候房屋的面积与当时买房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实际面积是多了还是少了,总是会产生一定的争议的。那到底房屋面积与买房合同不一致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在1994年的时候制定的,可能有的人认为其中的条款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当下的情况,但我国在2007年的时候也是进行过......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地方在拆迁,然后在原有的地方建一些硬件设施或者是住宅区。在这中间会涉及到很多的有关房屋以及土地的相关证件,但人们大多数是不怎么懂的。就如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这是一......


·去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多少钱?
      去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多少钱?一、去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多少钱?正常情况: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


·交通肇事拘留时间一般是多久?
      交通肇事拘留时间一般是多久一、交通肇事拘留时间一般是多久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现在的遗嘱需要公证吗?
      现在的遗嘱需要公证吗?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


工伤认定需要60天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