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广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骗取他人的财产本身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对于不同地区的诈骗罪犯罪情节所受处罚不一样,犯罪情节越重被判有期徒刑越久,实际案件中可根据诈骗数额来确定基准量刑标准,下面是广东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广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一般诈骗,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一般诈骗,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50000元,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诈骗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6)多次诈骗的;
  
  (7)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8)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9)组织、智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10)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11)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构成累犯除外)或者二年内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12)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3)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各个省份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不一样等情况,诈骗罪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量刑标准调整。诈骗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正因如此我们才更应该提高防护意识,清楚有关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遭遇诈骗的时候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骗取他人的财产本身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对于不同地区的诈骗罪犯罪情节所受处罚不一样,犯罪情节越重被判有期徒刑越久,实际案件中可根据诈骗数额来确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借名买房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在房屋买卖中,有些购房者选择的是借他人的名字购买房屋,但很容易发生纠纷。那是因为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权利人要对自己的权利在政府的相应部门进行登记才拥有相应的房产......


·一、婚姻法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一、婚姻法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


·劳动合同合法辞退理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合法辞退理由有哪些(一)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


·工伤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在工作中劳动者如果遇到了事故或者受伤的情况时,需要及时去医院治疗并判定工伤。国家对于工伤鉴定做了详细的规定,制定了严明的政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劳动者受伤治疗后......


·非法狩猎罪判多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车祸医疗费谁出,谁承担车祸医疗费?
      车祸医疗费谁出,谁承担车祸医疗费?发生车祸导致人员受伤的,需要及时对受伤的人进行治疗,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那么此时的医疗费应该由谁出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接下来,我们整理相......


广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