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方式具体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方式也千变万化,很多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最近,最高法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几种新型受贿。那么,新型受贿方式具体有哪些?下面我们透过本文了解下吧。
一、新型受贿方式具体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创造了很高的利益,这个利益基本上是超过欲购买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价值。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受贿数额。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只赢不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没有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二、新型受贿的特点是什么?
1、受贿行为隐蔽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市场“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新类型犯罪手段,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且花样不断翻新,往往以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出现。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手段隐蔽。
2、权钱交易间接化
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等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 关于“特定关系人”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市场化特征明显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贿赂。
综上所述,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新型受贿的几种形式,包括超低价买卖房屋、接受干股、用亲友名义办公司的等等。这些新型受贿方式隐蔽性强、市场特征明显,查处起来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加强法律建设,运用综合手段来遏制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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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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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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