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收养法法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收养法法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收养关系,因此有必要对收养进行一切的规则,为此我国制定了收养法,但是实际上很多普通老百姓并不知道收养法法条,那么收养法法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收养法法条
  
  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首先在这边我们必须告诉您的是收养法法条的制定是为了充分的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其次也规定了一些收养的条件,比如说未满14周岁的孤儿可以被收养。具体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总结:收养法法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收养关系,因此有必要对收养进行一切的规则,为此我国制定了收养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收多少钱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收多少钱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收费大约在100元-400元之间。遗嘱属于一种个人声明,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继承人需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


·逃税会没收公司货物吗
      会。对于逃税,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处理,都会被没收货物,尤其是走私货物,必须被没收。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


·工程纠纷未签合同怎么打官司
      工程纠纷未签合同怎么打官司有许多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士由于各种原因没能签订建筑工程的合同,因此在发生争议时无法依据合同来解决问题,此时往往会依靠诉讼途径来帮助自己维护权益,那么建筑......


·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工厂口头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工厂口头解除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单方解除口头合同的有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


·新公司入职注意事项是什么?
      在我国大学毕业之后一般就有很多学生选择就业,今早进出工作岗位,而每年进入工作岗位之后就有很多人秒跳槽的情况,主要是对新环境的不适应以及对自己的岗位不满意,新员工入职后在新环境重要时......


收养法法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