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
  
  在我国,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各个城市会对社会治安制定出不同规则和措施。作为我国的公民,应该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和秩序,让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更有利于未来的发展,那么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公安机关因履行哪些治安职责?下面看一看我们的总结: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要加强社会治安的管理力度,公安机关应整治公共场所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了更好地维护江苏省治安,有关部门应该增加和改进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内容。
  
  
总结: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在我国,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各个城市会对社会治安制定出不同规则和措施。作为我国的公民,应该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上下班路上自已摔倒受伤属于工伤吗
      上下班路上自已摔倒受伤属于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重婚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重婚行为的类型有哪些?一、重婚行为的类型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1、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2、有......


·单位提交工伤鉴定被鉴定人还需要做什么
      其实按理来说,员工在遇到工伤以后,工伤认定或者是工伤鉴定都应该是用人单位为员工进行申请的。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能用人单位都不会配合员工受伤维权的相关事宜,所以说员工自己去准备相......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有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有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


·破产清算的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破产清算的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破产清算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司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1、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