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后按揭增值新婚姻法怎么规定

  您应该都知道,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就会比较麻烦,毕竟结婚前就会头脑发热,对于彼此的财产不会那么冷静的处理,但是离婚的话,双方就会闹矛盾。为避免麻烦,婚姻法对其做出了规定,那么,婚后按揭增值新婚姻法怎么规定?下面我们搜集了关于规定婚后按揭增值新婚姻法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通过以上阅读,相信您对于婚后按揭增值新婚姻法怎么规定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句话提醒我们要避免头脑发热,做出冲动的不理智行为,比如关于夫妻房产问题,该写名字的时候写上名字,如果买房又出资最好留下证据,以免日后打起官司不好算账。
  
  
总结:您应该都知道,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就会比较麻烦,毕竟结婚前就会头脑发热,对于彼此的财产不会那么冷静的处理,但是离婚的话,双方就会闹矛盾。为避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公司法股东资格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具体是什么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


·股东分红怎么分 ?
      股东分红怎么分?一、股东分红怎么分1、首先要明确,分红时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其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来决定分红的比例,这一点,我抄想大家都是很清楚的。除此之外,一家正规公司的分红,并不是......


·一、没有签合同辞职说走就走给工资吗?
      一、没有签合同辞职说走就走给工资吗?1、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交强险是我国针对机动车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在购买机动车的同时就需要购买相应的交强险。日后要是不幸发生事故,就可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作出赔偿。但是这个交强险赔偿范围是......


·公司法股东责任原则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责任原则规定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不不断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需要不断的增强自己的实力才能在市场中立足,一般的公司都是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影响是比较......


·一、领取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一、领取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材料?1、《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3、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各类审......


婚后按揭增值新婚姻法怎么规定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