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的法规当中,制定了具体的法条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为了防止有些人钻我国合同法当中的漏洞,也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应有的抗辩权,可以说在法律当中尽量的弥补了相关的漏洞,不安抗辩权就是属于抗辩权当中的一种。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我们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我们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条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事项和后果做出规定。
  
  1、通知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对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因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础就不存在了,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
  
  3、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赋予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单方解除权,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共包括四点,分别是双方互负债务,而且先履行方债务已经全部偿还清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是针对双务合同的。像一般的单务合同或者是是并不完全的双务合同,是不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总结: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在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的法规当中,制定了具体的法条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为了防止有些人钻我国合同法当中的漏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老公限制老婆自由犯法吗
      原则上限制别人自由是犯法了,就算夫妻间限制也是属于违法的。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


·肇事逃逸车更换排照怎么办
      肇事逃逸车更换排照怎么办?已有的机动车牌已经录入档案并上网,原则上是不允许更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


·90后犯罪的特点主要是什么
      一、90后犯罪的特点主要是什么?中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


·对于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执行吗?
      对于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执行吗?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


·检察院立案侦查多久时间能完成?
      检察院立案侦查多久时间能完成?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我国规定一般孩子抚养费是多少年?
      我国规定一般孩子抚养费是多少年?1、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