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职务侵占罪严重吗

  当今社会,金钱对人的诱惑越来越大,很多人为了金钱甚至利用职权把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殊不知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很多人就问我们,构成职务侵占罪严重吗,会不会坐牢,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
  
  
  
  
  一、职务侵占罪严重吗
  
  《刑法》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数额巨大的,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很严重的。
  
  二、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由上可知,行为人要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是要被判处刑罚的,如果侵占的数额巨大,判处的刑罚最低起点都是五年以上,因此我们千万不能贪图便宜占有公司财物,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总结:当今社会,金钱对人的诱惑越来越大,很多人为了金钱甚至利用职权把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殊不知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很多人就问我们,构成职务侵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后果
      不论是古时候还是现今社会,劳动关系都是最普遍的存在。古时候的用工关系中会有契约来证明用工关系,而在现今社会则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证。不过,如果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后果呢?......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如下: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5、强......


·一、如何避免离婚案转移财产?
      一、如何避免离婚案转移财产?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很简单的,只要用一点点心,除非你不在乎,否则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是很容易做到的。1、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收养的孩子如何放弃继承权?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对其养父母是具有合法的遗产继承权的。但是,如果出现养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收养的孩子如何放弃继承权?下面,让的我们为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实务中,对于“不动产纠纷”范围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凡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包括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都属于不动产纠纷。二是认为......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当事人面对对方的错误虽然在当时原谅,但也总会出现数年后又想追究的情况。您试想如果把数年前的案件又重新翻出来去法院诉讼,对于法院甚至是国家会增加了......


职务侵占罪严重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