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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受理的工伤怎么办

  我们发现,一些人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由于不符合情形规定,因此认定部门往往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此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不作出认定结果的话,势必会损害到自身利益,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应对。那究竟工伤认定不受理的工伤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不受理的工伤怎么办
  在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部门可能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如没有劳动关系,超过退休年龄,超过申请时效等等。新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三种情况:诉行政作为的,诉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后起诉的。第一种诉行政作为的,又分为三种情况,告知诉权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告知诉权的,从知道诉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知道内容的,从知道内容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诉不作为的,有履行期的在履行期届满可起诉,无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60天。复议之后起诉的,起诉期限为15日。总之,起诉期限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非常重要,除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劳动者还可以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和第12条的规定,如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如经复查或复议或诉讼,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撤消了原不予受理决定书,劳动部门就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能做出工伤认定,也可能做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如属于工伤,单位可以起诉劳动部门,如不属于工伤,则劳动者可以起诉劳动部门,这是一个新的行政案件。总之,起诉期限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非常重要,劳动者要注意不要过期以免丧失胜诉权。采取复查的方式方便快捷,劳动者不妨一试。一旦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或认定不构成工伤的,劳动局都可以起诉劳动部门打行政官司获得救济,还有翻盘的机会。否则,如果不予受理或认定不构成工伤后,坐失起诉机会,就永远没有机会了。
  二、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一)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三)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此时如果对认定部门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时效才行,否则的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得不到受理的。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
  
  
  
总结:我们发现,一些人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由于不符合情形规定,因此认定部门往往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此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不作出认定结果的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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