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房转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新婚姻法当中针对房产的问题,除了普通的商品房分割作出了规定以外,如果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子是属于公产房性质的话,离婚的时候,对公产房的分割,在新婚姻法当中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公房转成的分割问题是比较麻烦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公房转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公房转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应归该方享有。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入(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其实,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形成完全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之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给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如果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可以运用这一条款酌情处理。
  
  公房转承房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一共有八种情况。比如说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均租公房的话在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就是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十分复杂,您不能仅仅参考这些法律的规定。在争夺房产的时候,还是必须要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的。
  
  
总结:我国新婚姻法当中针对房产的问题,除了普通的商品房分割作出了规定以外,如果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子是属于公产房性质的话,离婚的时候,对公产房的分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商标可以加盟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商标可以加盟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商标是不可以加盟的,加盟商标不合法被撤销能要回加盟费及要求赔偿损失。新《商标法》实施后,上述涉及通用名称的两种情形有不同的程序选择......


·最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辽宁省......


·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可以转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土地的合法证明,土地使用证随着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所以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2023如何认定绑架罪
      如何认定绑架罪一、如何认定绑架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


·一、代书遗嘱需要继承人在场吗?
      一、代书遗嘱需要继承人在场吗?没有必要要求继承人一定在场,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公房转承 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